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为促进居民消费,扩大国内有效需求,拉动经济增长,党中央、国务院决定,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。这也是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。财政部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单位从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大局出发,确保在9月中旬前将工资、离退休金及有关补助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。
据财政部负责人介绍,这次调整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:从1999年7月1日起,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、失业保险金水平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百分之三十;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;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;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;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等。财政部负责人指出,上述政策调整,各地可视财力状况,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标准。
据测算,这次调整收入政策的具体措施出台后,仅今年下半年全国就需增加经费支出540亿元左右,其中绝大部分要由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负担。